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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广告收益跟停车费为什么不是属于业主的

时间:2024-04-18 22:50:36 浏览量:36761

    小区停车费收益归谁

    小区内的广告收益跟停车费为什么不是属于业主的?为什么要由物业收取?

    谢邀!只要是小区内共有部位都己公摊到每户业主名下,故共有部位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没有产权而收取其收益属于非法侵占业主权益的侵权行为。业委会应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交涉,通过查账,确认物业的非法所得。要求物业将侵权所得返还全体业主(有的小区是发现金给业主,有的小区是冲抵业主应交的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拒不返还其所非法侵占的收益,业主大会可授权业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其违法侵占的业主共有部产权的各项收益。

    说法丨小区停车位及收益归谁?

    小区停车位收益完全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8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于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你们小区为什么不组织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由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

    你们业主看着共有的收益被侵吞,不争取、不追讨、不关注、不分享,只能对唤不醒的业主说一声,你们受辱不是无奈,是活该!

    关注我的头条号,可以看到更多业主权益信息。

    物业收小区业主停车费,这件事合理吗?

    小区院里停车收费,肯定不合理!因为小区是业主的,不是物业的。现在的物业,跟强盗没啥区别。现在有些业主,对物业的不合理收费,敢怒不敢言。有的物业,甚至具有潜在的黑社会性质。所以,坚决呼吁取消物业管理。并支持社区管理!

    物业公司收业主停车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一个业主委员会主任,我来谈谈个人体会和看法吧。首先,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可能有些误解,看到我这个身份就有些反感。那么放下所有成见,我们以一个中立角度看待问题。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按照双过半原则选举产生(具体见各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主任副主任是业委会内部推选的责任人,没有任何特权,更多只是起组织作用。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按照议事规则行事,作出的决定还需要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

    那么我们再来说说停车费。当小区组织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后,针对路面等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费,物业可以取小部分管理费用,用于时常车辆管理开支。如果是固定车位,业委会可以取部分入公共收益账户,用于公共建设支出。这个也是为了相对公平,既然用了公共的东西,那就为公共作出点贡献。这里要解释下,小区开支并非都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是维护小区日常管理和正常运转的,如果小区有重大建设或改造,物业是有权不实施的。那么这块要么动用维修基金(房屋养老金,不建议动用),要么业主均摊。现在如果找业主收费做什么事,可以想象难度,那么只有平时积攒点公共收益。我们就是这样做的,当然我们一个季度公示一次账目,有疑问可以携带业主身份证明文件,预约查看账目。这是路面车位,再说下地库。现在小区地库一般分为产权车位(有产权证,跟房屋一样)和人防车位。产权车位没有争议,属于开发商,用于出售或租赁给业主。现在有规定不能只买不租,如果没卖完是需要租给业主的,当然出租一般也有协议优先满足出售,这个没毛病。不管是否合理,按现有法律法规,有产权的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他可以作出决定。那最后一块,人防车位。人防车位其实是小区人防工程,非战时在不改变设施的情况下用于停放车辆。这一块也是争议最大的一块,到底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现在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有一条“谁投资谁受益”。就是这一条引起很大议论。这人防到底属于开发商投资,还是业主均摊了投资,不好认定。但现在开发商作为强势群体和前期管理者,一般都把人防这块也出租给业主了。至于说物业,也就从开发商那拿点管理费。

    所以说,这个标题就不是很准确。其实现在大部分车位费是被开发商拿去了,而不是物业。

    小区事务遵循《物权法》。我不骂谁,也没祝福大家,就是说些事实,觉得我说的有道理的,留个“赞”吧。

    2020年7月29日:本文是2017年回答头条提问的,最近回复比较多,本人再写几句。1.骂业委会的有,骂物业的也有。麻烦你们多学学法,多客观实际一点。小区可以没有业委会,没有物业你试试。不说多,一天没物业,现在这种动辄几千户的小区就完蛋。问问那些物业主动撤离的小区吧,看看他们后来的情况或解决方案。骂业委会,无非就是说业委会和物业的暧昧关系。不可否认,各行各业包括我们的党政干部都有蛀虫,何况这样一个不成熟的自治组织。2.业委会本身成立难,运作难,能长久干下去更难。看看你们评论就知道为啥了。3.本人自认为行得正坐得端,法规常识实践,物业方面能力都还有点,但是最终打败我的不是开发商,不是物业,而是业主。三年任期,我干了1.5年辞职了。继本人辞职后,其他成员相继辞职。政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审计,公示,没有任何问题,心灰意冷!叫嚣的最厉害的那几个重新组织业委会,选举结果公示后被投诉作假,纪委开箱查票,30%假票,选票不够规定数量,不了了之。至此,本小区不再有业委会,不再有公共收益,账上任然有我们当年的40多万。外墙掉落,没人修理,物业想动公共维修基金。监控坏了,物业说没钱,把所有公共收益列支了,还说小区欠他们钱。本人不再发声!

    最后一句:你们活该!!!!!!!

    为什么自己买的房子,在小区停车还得交停车费?

    可是如果涉及车辆管理,业主需交车辆管理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分配。

    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株洲市于2011年出台《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停车费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停车费的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其中,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完全由各个住宅小区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来定,物价部门不会参与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只能在特定时期,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定临时性的价格干预措施。另外还详细

    说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该《通知》收费项目名称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突显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保管责任,即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我买了地下车位,为什么物业每个月还要收60元的管理费,请问合理吗?

    求关注,求关注!带带小老弟,你的每一天都会很幸运~

    很多人都是买了车位,交了物业费,还是被要求交纳一笔车位管理费,这个问题受到了很多业主的质疑,觉得物业公司是双重加价,觉得存在不合理。那么你怎么看呢?

    认为不应该多交车位管理费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业主觉得物业费已经够了,不想多交一笔钱支出。物业公司就不那么认为了,他们觉得物业费仅包含楼道,花园,水系,电梯等费用的打理和维修,但是地下车库维护清理费用得另外算。

    我们来看看网友怎么看的:

    网友A:买车位占用的是业主的公摊面积,小区公共场地归全体业主所有,共公区域也须要管理,所以,物业适当收取管理费用也是合理的。

    网友B:不合理,你停车位的配套服务还另外收费这合理吗?你停车场没人打扫卫生,没有电,没有管理,我为什么要买你的车位?难道仅仅是空出的一个地方?

    网友C:不合理,有些话听着有理,实质为盈利创收。我们这180元管理费。有1000个车位,17个车位就可养活一名保洁,地库明隔也是三个灯才亮一盏,一月3块电费。保安专职收费,你车刮擦又不陪。物业一个月收费10几万,请问实际成本多少?

    网友D:地下车位收管理费可以,但是物业要求业主签免责协议,即:车辆在地下停车位发生丢失、损毁时,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和流氓协议!

    网友E:地面车位应该是小区业主共有,停车费归业主共有,怎么不拿出来?广告收入属于业主共有怎么不拿出来?电梯坏了还要走房屋维修基金,那前面说的钱呢?用哪去了?

    物业收停车费,合法吗?

    取消物业,迫在眉睫!

    物业都是如何赚钱的?除了物业费,还有其他的隐形收入吗?

    有,在义乌,小区服务队送给物业一般几十万元,在小区吊装,卖沙等,黑贵,要是业主从外面买的话休想进小区,物业会找理由刁难业主。

    小区公共收益地面停车费收入,业委会以现金方式发给全体业主违规违法吗?

    小区所有共用部属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内广告费,车位租金及其它共用部位收入,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分发给业主,你谈到的用现金方式发放是否违规,只要是公开透明的公证的,不论用什么方式都是可行的。

    国家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物业公司还收费买卖呢?

    作为一个调解物业纠纷的从业人员,看到这个问题,哥无奈的摇了摇头,因为物权法的规定,让矛盾变得不可调和,甚至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提问者说的物权法的规定,理解有误。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条规定的解读是,规划的车位,可以出售、附赠或出租,即拥有产权,产权人有权处分。但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是小区内所有的车位,都归全体业主所有。

    现实中,的确有很多开发商把地下所谓规划的车位,办成了自己的产权,即车位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句话的解读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比如,我的房子,愿意卖多少钱还是租多少钱,我说了算,能不能卖的出去或租的出去,不劳别人操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还加了一句似乎保护业主权益的规定,即“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综上这几条规定看,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车位的售价或租价,同等条件下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些规定,也导致了专有权和共用权的冲突。

    哥遇到过这类纠纷,一个恨不得收天价,一个恨不得一分不交,一个要涨,一个不干,双方的诉求完全背道而驰。

    有些律师说,涨价应该和业主协商,并且经过双2/3同意。这类律师应该过来帮着协商和组织一下表决,看看哪个业主同意涨价。

    哥没本事,劝双方相互妥协,涨了点价格,算是暂时平复。哪天开发商再提出涨价呢?

    其实,关于规划的车位,有两个问题没有考虑到,或者故意被忽略了。

    一个是车位建在了谁的土地上?业主买了房子,承担了土地出让金,因此拥有此块土地的七十年使用权,土地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业主的土地上建了车位,有承担土地出让金的证据吗?如果没有,凭什么在业主的土地上建车位?

    另一个是人为造成了垄断。小区的车位,与小区绿化、道路、化粪池等基本类似,是业主的必需品,是刚需。如果办成了专有产权,业主只能在此停车(地面车位数不够,周边道路贴条),而且仅此一家,会造成什么后果,马克思早就告诉我们,这是垄断,产权人有绝对的话语权,爱租不租。

    这种规定,不闹矛盾才怪。

    所以,国家真的应该考虑这些问题了,在开发商的利益和社会和谐面前,应该优先社会和谐。

    以后所有的车位,尽量规划时多建,成本摊到房价里,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租金价格由全体业主协商。

    原来已经建成且办了开发产权的车位,没有出售的,由开发提供建设成本,允许全体业主购回,归全体业主所有。

    全体业主共有的资源,多占有使用的,多支付费用,收益归全体出资人即业主享有。

    让车位真正成为配套设施,由业主共同拥有,共同协商使用方案,才有利于共有权和共用权的统一,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车费分配比例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这个比例不是物业进驻小区就该谈了吗?不管物业返还多少都是小区公共资金的补充。

    1.从目前的物权法来看,没有明文规定停车费的分配比例。这个应该是协商解决的。具体多少,应该考虑到物业由此带来的人员设施投入,管理成本的增加。业委会也不能因为小区是我的,我说多少就多少。

    2.物业公司如果想承接停车位管理的活,那就应该切实的提出一个整体管理实施方案。小区车位数量以及可能性的停车管理费收入,如何管理,管理需要付出的必要的成本,一定的合理利润也是可以列明的。这样一目了然,业委会也更容易接受。

    3..如果协商不成,那就不收。没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任何事没有让步,那很难达成合作。合作的心态很重要!

    4.停车费的返还方式,以及应用范围,应该在确定收取停车费用时一并公布。这样更容易获得业主的支持。

    5.大家应该有一个共同关注的目的。那就是如何更好的把小区搞好,更加的规范。分配比例那都是次要的。收再多钱,停车依然不能规范,最终受累的还是小区业主。

    一个完整的管理方案,更能体现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而不是凭空想象多了一个利润点,必须多少比例我才做。业委会在做出这项规定时,也应该切实的核算一下物业公司可能因此需要投入的必要成本。业委会也不能因此成为物业公司的领导机构,更应该是相互监督配合的部分。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未来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请问,小区公共收益业委会和物业怎么分成?有哪些法规支持?

    小区所有的收益,应由业委会收取并掌管,定期向业主公布清帐,多于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人员由业委会记发工资。

    停车位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向业主收费是否合法?

    对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由于公摊面积包含在建筑面积中,一般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已经为该部分支付价款。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及物业均不能再对该车位进行买卖、出租。但是,物业对车位的使用进行管理,可能需要向业主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关键问题是要明确物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应当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所以,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收费不合理,可以与业主委员会沟通,了解收取费用的性质及收费标准。如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或在约定外额外收费,则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进行协商,维护业主的权益。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按理应当由全体业主选聘。但是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开发商会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如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并且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最近好多小区物业和保安跟业主因为停车费等问题发生矛盾,停车费收了归谁,怎么使用?

    物业凭啥收费?业主为啥要养物业?物业自身就是无业人员低学历低素质群体构成,摇身一变成小政府了?

    你认为小区车位的权益应该属于业主还是物业?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不能收费。

    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权法》实施前,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若小区停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占用所建,则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需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否则物业企业无权收取费用。但小区停车费不能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物业服务费最高限。业主可在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调取开发商的规划许可证等,用以判断争议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位是否应当收费,关键在于该停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范围内,对于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属于开发商所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道路停车费的分成问题,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之门好如何分成?

      这个看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协商,如果物业费收费标准低,可以适当让利给物业公司,毕竟物业公司是盈利性经营机构,如果亏本了,服务品质会下降。

    如果收费标准高,物业公司靠物业费就活得不错了,这个分成可以考虑七三开,物业拿三成,另七成作为小区的经营收入,可以做为小区的公共维修金留存,用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小区的停车费该由谁收合理?你怎么看?

    首先,小区不应收取停车费。

    停车位的资源属于所有业主共有,临时停车位也是方便业主访客之用,物业并未增加额外服务。

    其次,收取了停车费要公开账目。

    小区里也有特殊群体,因天灾人祸家庭困难的,要作为公益基金扶助困难家庭或作为困难户的物业费纳入管理。

    第三,地下停车位收费管理也不合理。

    物业本应提供服务,在前期物业招投标时已经核算清楚,微利经营。地下车位的水、电费单独挂表,然后分摊到车位,减轻业主负担。

    物业要培养一专多能人才,减少用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才二来提高效益。

    小区业委会在半年之内把停车费提高了3次,从60/月变成现在的300/月,业主该怎么办?

    按理来讲业委会是业主们通过选举,选出来代表业主们跟物业协商解决一切问题的群众性组织。他们根本没有权力和任何理由,来收取本应由物业收入的小区停东费。更没有理由和权力任意提高小区停车费的价格,虽说国家没有规定统一价格。也不能连涨三次由原来的每月六十元涨到现在每月三百元,这应该属于典型的乱收费。如果情况属实,业主们可以联名向物业的上一级的有关单位。和物价局等有关单位反映问题,以求问题的解决。至于业委会的作法应该让他们在业主的大会上,让他们向业主们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业委会是业主们选出来的,是代表业主们向物业反映问题协商解决问题的一个群众性的组织。没有理由伤害业主的利益,更不应粉末倒置。这只是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定正确。请大家参与评论,说出你的不同看法。谢谢您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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