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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时间:2024-04-21 00:29:44 浏览量:44392

    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表述

    简单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哪些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扩展资料: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12月17日,《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称,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案件时,既要依法持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让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各级检察机关严格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在金融领域遭到滥用,也有助于厘清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让金融工作者做到“心中有数”,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消除对金融创新的束缚。刑法在法律惩罚中处于最严厉的顶层,轻则使得受罚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则可能永远剥夺生命。古今中外都对刑罚持审慎态度。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甚至将其比喻成“不得已的恶”。他曾经说过:“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之所以要在金融领域专门对各级检察院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当前金融创新活动频繁、领域广泛,专业性很强。这一领域的法律政策规定较为复杂,同时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引发了广泛争议。而司法机关也常常进退失据,错抓不该抓的人或错放不该放的人的情况都时有发生。这两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司法审判中,对于相同的情况,有的定了罪,有的没定罪;有的被认为是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有的却被视为刑事犯罪。这种现象无疑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对国家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理应得到改变。当然,保护金融创新,决不等于放任金融犯罪。要兼顾两者,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最好的办法就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与此同时,也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也要杜绝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法律的边界如果太过模糊,只会让公民无所适从,而在金融领域,必然会遏制创新与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红线”,这是公民与司法机关都必须共同恪守的法律契约。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与经济发展的共赢。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

    哪些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扩展资料: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12月17日,《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称,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案件时,既要依法持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让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各级检察机关严格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在金融领域遭到滥用,也有助于厘清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让金融工作者做到“心中有数”,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消除对金融创新的束缚。刑法在法律惩罚中处于最严厉的顶层,轻则使得受罚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则可能永远剥夺生命。古今中外都对刑罚持审慎态度。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甚至将其比喻成“不得已的恶”。他曾经说过:“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之所以要在金融领域专门对各级检察院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当前金融创新活动频繁、领域广泛,专业性很强。这一领域的法律政策规定较为复杂,同时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引发了广泛争议。而司法机关也常常进退失据,错抓不该抓的人或错放不该放的人的情况都时有发生。这两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司法审判中,对于相同的情况,有的定了罪,有的没定罪;有的被认为是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有的却被视为刑事犯罪。这种现象无疑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对国家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理应得到改变。当然,保护金融创新,决不等于放任金融犯罪。要兼顾两者,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最好的办法就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与此同时,也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也要杜绝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法律的边界如果太过模糊,只会让公民无所适从,而在金融领域,必然会遏制创新与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红线”,这是公民与司法机关都必须共同恪守的法律契约。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与经济发展的共赢。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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