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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时间:2024-04-19 16:06:21 浏览量:56463

    反向竞价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什么不同?

    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称之为邀请招标。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公开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不同方式的区别

    招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就是三种常见的招标方式,但还是有部分人不是很清楚这三者之间究竟有什么不同,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它们的区别。

    1、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眼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评审方法不同

    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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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时碰到竞争性谈判,流程是什么,怎么应对?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但是采购实务中往往容易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模式相混淆。笔者根据近几年来从事市政园林土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和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感受,略述竞争性谈判的几个要点与难点,谨以此以飨读者。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四种法定情形适用于竞争性谈判:一是压缩采购周期,满足紧急需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二是采购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需要通过谈判予以明确。三是采购标的价格构成难以把握,不能预先计算价格总额,需要谈判竞价。四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规对前三种适用情形表述简明易懂。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是第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此种情形而采用竞争性谈判时,有两个重要环节应引起重视:其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终结招标采购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其二,在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怎么办?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当有两家合格供应商参加时,应该可以组织竞争性谈判活动,因其仍然具有“竞争性”;但当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时,则不宜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程序。否则,竞争性谈判则成了单一来源采购,即使确实需要改为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应终结竞争性谈判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获准后再按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谈判并非就是讨价还价。竞争性谈判究竟谈什么?实务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偏重成交价的洽谈,有的干脆把谈判过程简化成三轮报价或多轮报价。其实,价格谈判只是竞争性谈判的内容之一。采购人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规格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构成、指标参数、交付期限、售后服务以及合理价位等因素,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列入谈判范围的实质性内容。

    竞争性谈判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双方共同关注的诸多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只有通过对诸多实质性事项进行详尽的竞争性谈判,才能把“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以及“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等诸多疑难问题迎刃而解,才能帮助采购人优选成交供应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标。

    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千万不要受法律条款中“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干扰,否则,就可能因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而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谈判坚持同一标准:一是接受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必须坚持同一标准。《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一般条件,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资格审查的方法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情况选择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二是谈判涉及的相关实质性条款范围、条件、口径必须一致。如果谈判中涉及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以书面修改或补充后的谈判文件条款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新一轮谈判。

    三是谈判小组只能与各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且轮次应当相等。谈判小组成员和各单一供应商对谈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必须保密,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口头谈判莫忘书面证据: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主要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通过沟通交流,就货物与服务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价格构成、售后服务等要素达成共识的过程。但实务中不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往往只注意口头洽谈,而忽视对谈判过程和结论的书面记录,不注意现场留下最有证明力的相关书面证据,导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环节产生分歧,有的甚至引发投诉与诉讼。因此,对于每一轮次的竞争性谈判内容尤其是谈判结论,谈判小组最好当场形成纪要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让口头谈判的结果形成书证,这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采供双方无疑有百利而无一害。

    标准当符合报价最低原则:履行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结果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而不是确定中标人,这也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一个显著区别。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应当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而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又一显著区别。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尽管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公示程序,但从接受社会监督角度考虑则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慎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其承发包只能区别不同情况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中选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政府采购工程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有特例。

    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相关法定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实务中当政府采购工程发生上述废标情形时,经申请并获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就成为可能。但是,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采购方式调整后,采购人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模式重新发布采购文件,切不可图省事仅在口头宣布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采供各方仍使用原有文件。否则,不仅在采购运行程序上形成适用法律条款的混乱,对谈判结果不尽满意的供应商还有可能以此为由产生质疑和投诉。

    至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因其规模小,工期短,且一般无特殊技术要求,如果再把施工合同价款定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那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将是一种合法合情简捷高效的选择。

    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的具体区别?

    1、招标是一种有序竞价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采购形式不属于招标。

    2、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3、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4、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通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5、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直接从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6、询价采购: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单让其报价,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比选和竞争性谈判区别?

    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如何谈判更容易中标?

    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按政府采购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是不唱标公开每个竞标人的报价,由采购人和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分别单独与竞标人进行谈判,分首次报价、二次报价、最终报价。一般常用的评审方法是最低价评标法,只要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谈判技巧要注意:

    首先心态要好。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有的供应商代表参加谈判显得过于紧张,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吞吞吐吐,答非所问,搞得专家一头雾水,其实竞争性谈判也就是一次简单的谈判,还是应该以正常的态度去面对。

    其次要抓住重点做介绍。如果采购方给供应商一定的时间介绍,供应商代表应该简明扼要,有所针对性的把重点介绍给招标方的专家,而不是泛泛而谈。对于专家提出的问题,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如果不确定,也应该说明白,而不是与专家兜圈子。

    再次要灵活的运用技巧进行谈判。除一次性报价外,供应商代表应该充分利用好谈判技巧与招标方进行谈判,要充分根据相关的信息进行自我调整,争取有利的局面,不要豫柔寡断,错失良机。

    最后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借助于公司做得的简历,多媒体资料等充分的展示公司的良好形象。就这一点而言,大公司确实有自己的优势,而且做得也确实比小公司要好一些。谈判结束之前,最好将公司的简历,个人的名片等留给招标方的领导,一方面便于以后的联系,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招标方与公司的交流与沟通。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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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价和竞争性谈判区别?

    询价的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询价工作是投标程序中重要的一环。它有利于投标人优化报价并为报价决策提供依据。承包人询价是一种意向性的行为,并非一定要与所询价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而接受询问的分包人的报价,同样不必是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合同价格。但询价双方,一般应讲求信誉和职业道德。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 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的使用范围: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请问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有何区别?

    回答如下:

    1、公开招标是在有3家或者以上投标单位,就可以进行公开招标并且只能有一次固定报价

    竞争性谈判是2家或者以上投标单位参加,在投标过程中可以进行2次报价,或者3次报价,看业主和中介机构的安排。

    以上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没有固定的情况要求,完全看业主意愿。当然如果投标单位只有2家参加,只能是竞争性谈判。如只有一家单位参加可单一来源采购。

    2、程序是差不多的,招标单位发出通告-购买招标文件(报名)-参加开标-结束。2种招标文件的格式也是差不多的。

    这是本人几年招投标的经验,不是官方语言,应该比较容易理解。

    如果你知道有围标、陪标的话,你就会明白,投标单位为什么会有3家,2家,1家的区别了。。

    竞争性谈判与询价区别?

    一、方式不同

    1、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询价采购: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1、竞争性谈判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2、询价采购:技术规格统一的货物;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

    三、程序不同

    1、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2、询价采购: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项目信息不公开,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

    招标采购方式中询价与竞争性谈判什么区别?

    医疗器械采办一般有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卫生部规定的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公开招标,在指定网上公布,不限定投标者。2、邀请招标:只限于接到招标邀请的厂家参与投标。3、询价,也叫竞争性谈判,形式类似招标,向3个以上厂家发出询价单,根据情况进行N次价格报价或谈判。4、议标,也叫单一来源:在只有1个厂家的情况下,直接谈判。政府多采用1、2、3项。第4项控制使用。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因素,采用的事最低价中标法,谁价格低,谁中标,因此参与竞争性谈判要想中标,价格很关键。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要看综合指标,采用的综合评分法。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和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是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邀标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有:概念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适用法律政策不同、程序不同、谈判对象数量不同。

    一、概念不同

    1、邀请招标

    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

    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不同

    1、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适用法律政策不同

    1、邀请招标的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竞争性谈判的相关政策是《政府采购法》。

    四、程序不同

    1、邀请招标主要程序: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2、竞争谈判主要程序: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谈判对象数量不同

    竞争谈判是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双方一对一进行,而邀请招标则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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