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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怎样对出租人担责

时间:2024-04-27 06:52:21 浏览量:5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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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怎样对出租人担责?

    承租人只是中间人,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仅限两者,对于次承租人和承租人,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也仅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出租人担责的只有承租人,而次承租人只对承租人担责,但是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对其进行赔偿以后,可以要求次承租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出租人抵押房产被法院拍卖,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可否继续执行?

    自然出租房和承租方解除了租赁合约。房产在法院查封状态下,虽然不影响使用,但是完成转租就比较困难了。谁也不想承租这样的房产,如果恶意签署长效租赁合同,来达到长期占有的目的,值得商榷。

    如果查封前的租赁关系,拍卖成功,房产物权发生转移,租赁合同没履行到期,还是可以继续有效的,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的道理。

    出租人房产被法院拍卖抵债,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可要求买受人执行合同吗?

    我个人拙见,次承租人无权要求买受人履行租赁合同。这个问题应该涉及两个法律知识点,分开解读,来说明理由。

    一,关于次承租人的地位。根据合同相对性,次承租人对应的是承租人,他和出租人是没有法律关系的。合同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如果未经承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或分租行为,出租人是可以不认的,并有权解除合同和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即便得到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或分租行为,但法律关系并没有因此改变,只是承租人的行为不会构成违约。从二百二十四条关于的承租人应对次承租人的行为负责的规定可见这种法律关系是没有改变的。

    以此可见,次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都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其地位源于承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关系,一旦这种基础合同关系消灭,次承租人的地位是不存在的。

    二,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应该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法律利益。基于上述分析,这种规定应该达到不了次承租人身上。本案既然出租人和承租人已经解除合同,就没有了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至于次承租人认为自己利益受损,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而不得向出租人主张,那么自然就无法援引“买卖不破租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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